不少婦女離婚後,因謀生能力有限,生活面臨困境,法務部根據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」規定,研擬修改民法「贍養費條款」,規定離婚後,有過失一方的配偶,也可獲得適當贍養費。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下午與媒體茶敘時指出,現行民法把離婚過失和離婚後的贍養費責任連結在一起,不符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」,該公約規定,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,並要求各國應修改「過錯離婚規定」,以便補償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的貢獻。 此外,現行民法「贍養費條款」也規定,只限於判決離婚時才能請求贍養費,鍾瑞蘭表示,法務部也將一併修法,未來就算不是判決離婚,也能請求贍養費。 另外,社會上不時傳出惡男對妻子家暴的不幸事件,如根據 上述修法意旨,惡男事後有權取得贍養費,將不符社會正義,因此,法務部同時研擬民法增列「惡男條款」,如對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故意侵害,可免除或減輕贍養費。 自由時報2017-11-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