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,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,未來遭受家暴婦女等特殊境遇家庭,或因職業災害喪命的外勞等,皆納入不須審查資力範圍,本人或家屬可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,免費幫忙打官司。 現行法扶對象僅明訂為低收入戶或每月可處分收入低於一定標準者。三讀通過條文擴大為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,或符合「特殊境遇家庭」條件者;若犯重罪而首次應 訊、原住民、因神經、精神、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而無法為完全陳述、少年事件等,若無選任律師者,均能申請法律扶助。債務清理案件等當事人、外勞、外籍看 護、漁工以及尚未歸化、尚無戶籍的弱勢外配,亦能申請法律扶助。 立法院昨另三讀通過「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未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 法庭應予錄音,必要時可錄影;但未經審判長許可,在庭者不得自行錄音、錄影。當事人及律師可在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向法院繳納費用申請錄音內容;死刑、無期徒刑案件之申請期限,延長至裁判確定後2年內。 2015-06-16 自由時報